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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完税证明》开具进行调整 明年起实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通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进行调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通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
其《通知》要点内容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
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三、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五、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此外,《通知》还表示,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运用原有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和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