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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继续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要:
12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2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2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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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