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荐阅读
-
两部门明确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
-
国地税合并:简化办税流程,保证国家税收,两全其美
-
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中低工薪阶层成最大获利者
-
财税小站 | 公司注册的那些坑, 一踩一个准,老板们注意避雷!
-
财税小站 |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又有新规定了,免征增值税优惠再延长3年!
-
2017年收官季前期,11月新规影响你我他!
热门回答
-
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
-
2020年“零申报”标准,你了解多少?
-
年底了,企业未分配利润能否直接转增实收资本?是否...
-
财务基本知识:会计人员应如何整理会计凭证?
-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有什么好?
-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何区别?应如何选择?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进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货物和服务,是指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申请增值税退税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除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外,购买货物申请退税单张发票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应当超过800元(含800元)人民币;购买服务申请退税单张发票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应当超过300元(含300元)人民币。
2.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
3.非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四、增值税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增值税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
五、本通知所称馆员,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但是中国公民的或在中国永久居留的除外。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行政技术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人员。
六、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按照有关协定享有免税待遇的,可参照执行上述政策。
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外交部另行制定。如中外双方需就退税问题另行制定协议的,由外交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八、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9日
更多提示:慧算账专注财税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财税服务的专业服务平台。提供包括代理做账报税,税务申报外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