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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

文章作者: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8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对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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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8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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