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2020年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