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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延续免征增值税
6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继续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6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
《公告》称,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公告》还称,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此外,《公告》还明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