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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享受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需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2019年第14号》,《公告》中对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进行了说明。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2019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政策的,依法依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