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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布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文章作者: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10月9日,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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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10月9日,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3〕106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政府同意,实施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主要内容为:

一、对《公告》所列第一条中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公告》所列第二条中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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