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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文章作者: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通知》对在该地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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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内容为:

一、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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