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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增值税政策

文章作者: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2022年3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对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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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2022年3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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