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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章作者: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对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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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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