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退税比例为7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作者:慧算账
摘要:
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中对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适用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说明。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适用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四、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慧算账:www.huisuanzhang.com】提供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财税疑难问题

天津代理记账公司:填写原始记账凭证有哪些要求?

深圳代理记账:如何选择专业代理记账公司?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尊享无忧财税服务

关闭按钮
慧算账 期待您的成功
关闭按钮

尊享无忧财税服务

关闭按钮

尊享无忧财税服务

关闭按钮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请耐心等待,财税顾问会在第一时间与您联系。

扫码关注公众号, 为您的财税保驾护航

确定
顾问在线,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