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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资源税法 两部门明确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

文章作者: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2020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对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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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2020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为: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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