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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1月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五部门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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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月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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