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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2018年从业人员月均工资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
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广东省各市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问题作出了要求。
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7月19日消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广东省各市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情况进行了公布,并对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问题作出了要求。
《通知》指出,根据广东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18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86元,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338元。其中,第一类片区(广州市、深圳市、省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450元;第二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为5626元;第三类片区(汕头市、肇庆市)为5210元;第四类片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为4874元。
《通知》要求,广东省各市以上述数据为依据,按照《关于公布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12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上下限精确到元位。
同时,《通知》还明确,以2018年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广东省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