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资讯 > 两部门: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两部门: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文章作者: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对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我们为您准备了税收优惠政策最新资料和费用报价,还有最新中小微企业政策解读、大量客户案例、税收优惠政策最优惠套餐供您参考!
立即领取>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慧算账:www.huisuanzhang.com】提供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财税疑难问题

关键词 税收优惠政策
(顾问1分钟内响应)
预约服务>
在线客服>
马上获取报价明细
立即获取报价>
在线客服免费咨询

1分钟极速响应,解答您的疑问

选择您需要咨询的业务
  • icon 代理记账
  • icon 旧账梳理
  • icon 工商变更
  • icon 汇算清缴
  • icon 财务服务
  • icon 税务咨询
立即回电>
慧小创免费咨询

微信随时联系,您身边的财税专家

二维码

手机微信扫码添加好友

尊享无忧财税服务

关闭按钮
慧算账 期待您的成功
关闭按钮

尊享无忧财税服务

关闭按钮

尊享无忧财税服务

关闭按钮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请耐心等待,财税顾问会在第一时间与您联系。

扫码关注公众号, 为您的财税保驾护航

确定
顾问在线,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