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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
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12号),《公告》中对天津市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印花税政策进行了说明。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提升办税时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等相关规定,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天津市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印花税政策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缴纳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印花税纳税期限由按月调整为按季。
二、对于纳税人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且采取核定征收缴纳方式的,其印花税纳税期限从转登记的下一个季度起按季申报。
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印发)第十条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拓展:
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