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荐阅读
-
两部门明确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
-
国地税合并:简化办税流程,保证国家税收,两全其美
-
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中低工薪阶层成最大获利者
-
财税小站 | 公司注册的那些坑, 一踩一个准,老板们注意避雷!
-
财税小站 |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又有新规定了,免征增值税优惠再延长3年!
-
2017年收官季前期,11月新规影响你我他!
热门回答
-
小企业汇算清缴怎么做?
-
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九问九答!你了解多少?
-
年底了,企业未分配利润能否直接转增实收资本?是否...
-
会计人员需具备哪些能力?会计做账流程如何?
-
企业为何每年都需进行汇算清缴?能不能不做?
-
企业会计做账,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解决综服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不仅明确了综服企业新老政策衔接问题。还明确了申报资料的填报事项。
近日,国家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指出:
一、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期,部分综服企业以及税务机关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部分生产企业已签订了2018年春节前后的出口合同,并委托综服企业代理出口。这部分合同的出口货物在2017年1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但未能在2017年11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这些生产企业目前尚未按照35号公告规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因此,这部分出口货物既不能按照35号公告规定进行代办退税,也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为解决上述问题,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是明确了综服企业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公告》规定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是明确了申报资料的填报事项。
《公告》规定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