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高出物业费10倍!民事主体是否可加收滞纳金?

文章作者:慧答财疑
摘要:
滞纳金属于行政范畴,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一般发生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物业和业主均属民事主体,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滞纳金问题,双方涉及的滞纳金费用只可当作违约金进行相关处理。

业主欠物业费5万多,“滞纳金”竟高达55万元,整整高出所欠物业费10倍不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滞纳金高出物业费10倍!民事主体是否可加收滞纳金?

近期,四川成都远大林语城小区梁姓和杨姓业主很是头疼,起因于一份催告函。四川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梁姓和杨姓业主的业主发了一张催告函,称5年多欠缴物业费5万多元,产生的“滞纳金”则高达55万余元。然这合理吗?滞纳金按多少的税率比例收取才算合理?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滞纳金的产生是由于在生活中未按期偿还相应的欠款。需要明白的是,滞纳金属于行政范畴,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一般发生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交警部门、税务机关等追缴费用。在通信、银行、水电气、物业等行业,大家地位平等,只能受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调整,不适用带有行政色彩的滞纳金。因而,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权利向梁姓和杨姓业主收取滞纳金。物主和业主属于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滞纳金只能被认定为是合同违约金。而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每日1%收取的所谓“滞纳金”显然属于无效霸王条款。

滞纳金如何缴纳?

滞纳金

滞纳金属于行政范畴,必有相关文件进行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滞纳金税率适用日加收滞纳金税款的万分之五。 换言之,滞纳金仅对纳税人纳税而言,并不涉及物业关系。

加收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然而并非任何情况都需加收滞纳金,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加收滞纳金不可采取“一刀切”和一概而论的方式,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或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做出正确的滞纳金加方式。

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梁姓、杨姓业主双方就此事件而言,隶属民事主体,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权利加收滞纳金,只可索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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