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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文章作者: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4月13日,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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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4月13日,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财支财〔2023〕23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海南省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内容为: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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