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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文章作者: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3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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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3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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