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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正式启用电子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文章作者: | 来源: 天津市财政局 |

为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统一规范财政票据式样,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正式启用电子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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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市财政局网站消息,为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统一规范财政票据式样,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等文件规定和天津市试点运行情况,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正式启用电子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通知》(津财综〔2023〕1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用《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同步代替原《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机打六联),票据适用范围及其他管理要求不因票据式样而改变。原《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机打六联)同时停止使用。

二、《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式样和换开纸质票据式样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津财综〔2019〕78号)规定执行,电子票据代码为“129902+年度编码”,票据名称项设置为“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三、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天津市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通知》(津财综〔2019〕30号)文件精神,试点运行期间开具的《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有效。

四、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相关用票单位,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对已停用的库存票据办理销毁手续。相关用票单位应提前做好上述票据停用、更换准备,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对尚未使用的票据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用票单位继续使用已停用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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