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荐阅读
-
两部门明确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
-
国地税合并:简化办税流程,保证国家税收,两全其美
-
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中低工薪阶层成最大获利者
-
财税小站 | 公司注册的那些坑, 一踩一个准,老板们注意避雷!
-
财税小站 |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又有新规定了,免征增值税优惠再延长3年!
-
2017年收官季前期,11月新规影响你我他!
热门回答
-
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区分?小规模纳税人热点...
-
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流程是怎样的?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税应如何进行操作?
-
有关于代缴社保,个人或是企业都需要了解哪些事项?
-
企业出口退税:产品需满足哪些条件?如何进行税费计...
-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寻求财务代理公司有何好处?
河北省税务局明确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对2019年10月1日起河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19年10月1日起河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相关链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总体要求,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共2条,就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计税收入确认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市级税务机关是指,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税务局。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公告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