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
-
两部门明确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
-
国地税合并:简化办税流程,保证国家税收,两全其美
-
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中低工薪阶层成最大获利者
-
财税小站 | 公司注册的那些坑, 一踩一个准,老板们注意避雷!
-
财税小站 |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又有新规定了,免征增值税优惠再延长3年!
-
2017年收官季前期,11月新规影响你我他!
热门回答
-
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九问九答!你了解多少?
-
【热点问题解答】企业怎样办理出口退税?
-
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及所需费用如何?
-
代理记账为什么要选择慧算账?
-
会计做账注意事项有哪些?会计从业人员需必备哪些素...
-
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应如何进行?
北京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6月28日,北京市财政部、北京市委宣传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9〕1205号),对北京市调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进行了公布。
据北京市财政局网站7月2日消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结合北京市实际,经北京市政府批准,6月28日,北京市财政部、北京市委宣传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9〕1205号),对北京市调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进行了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体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和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具体调整内容,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四、减免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五、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对上述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六、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减免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