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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换开发票要符合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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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特殊情形下,明确了补开、换开发票和其他符合规定外部凭证的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为此,笔者就《办法》执行中应掌握的几个问题进行归集分析如下。
企业需要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的特殊情形及证明资料
(一)无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特殊情形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形,指对方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情形。
(二)允许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以上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以及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时,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6项证明资料,其中第1项至第3项为同时必备资料。
企业补开、换开发票及取得其他外部凭证的时间要求
考虑到在上述特殊情形下,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能需要补开、换开发票和取得其他符合规定外部凭证,《办法》分别规定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后补开,换开发票和取得其他符合规定外部凭证的时间要求。
(一)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换开发票和取得其他符合规定外部凭证的时间要求:
1.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能够正常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二)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补开、换开发票和取得其他符合规定外部凭证的时间要求:
1.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2.由于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原因,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3.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其他注意事项
(一)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应将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有关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及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等而出具的裁判文书等妥善保管,以便在特殊情形下,作为税前扣除支出依据,也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